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(FDA)首次宣布认可一个外国食品安全体系为等效体系。2012年12月10日,FDA与新西兰初级产业部签署了一项协议,承认彼此的食品安全体系具有等效性。
FDA与新西兰达成的这项协议,是在审查了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并确定其提供了与FDA类似的一系列保护措施之后做出的。FDA使用国际可比性评估工具(ICAT)草案,审查了新西兰的相关法律法规、检查计划、对食源性疾病和疫情爆发的应对、合规与执法以及实验室支持。[1]
FDA与新西兰的体系认可过程,是FDA为确保在美国销售的食品安全而采取的众多措施之一。去年,美国国会通过了《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》(FSMA),这是自1938年《联邦食品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》通过以来美国食品安全法最大规模的更新。FDA与新西兰的协议中提到了FSMA,将其作为两国在食品安全方面采取的预防性方法的来源。
FSMA要求FDA在未来四年内进行近40,000次外国检查,此后每年至少进行19,200次外国检查。满足这一法律要求将严重耗费FDA的资源。
满足法律要求进行如此多检查的一个想法是,FDA可以“采纳”具有“等效食品安全体系”国家的政府当局的检查结果。例如,如果新西兰检查了一个设施并与FDA分享了结果,FDA可能会将新西兰的检查结果视为由FDA自己进行的检查一样。
即使有了这项协议,“两国都保留酌情对对方产品进行检查的权利。但鉴于对彼此能力和承诺的信心,双方更有可能将资源集中在更高风险上。”[2]
